农村金融机构应对电子银行业务在反洗钱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问题与对策
文章作者:漳州农商银行文章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6日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也为农村金融机构开办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等电子银行业务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成为拓宽金融服务领域、实现业务新增长和向广大客户提供便利、快捷、高效服务的一种现代化方式。然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也是一把双刃剑,由于电子银行业务的开放性,电子现金的匿名性、交易操作的隐蔽性和服务时间的不间断性,客观上也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如何有效防范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中的洗钱风险,已成为农村金融机构(泛指农商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下同)反洗钱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应引起各级领导和承担反洗钱机构及部门人员的高度重视。
一、电子银行业务在反洗钱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问题
由于电子银行业务是农村金融机构一项较新的业务,如何建立健全有针对性的反洗钱工作尚未步入正轨。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在日常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工作中,有可能会遇到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的潜在风险问题。
(一)反洗钱宣传不到位,易造成潜在性风险。从农村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的实践看,笔者以为反洗钱宣传不到位,还存在两种现象未引起各级领导和反洗钱人员的应有的重视,有可能会让不法分子利用电子银行业务有关制度不够完善的“缝隙”进行洗钱犯罪活动,有可能造成反洗钱工作存在的潜在风险点。一种是宣传的针对性不强。主要表现在宣传人员的素质不高,宣传对象的重点不清。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宣传人员大多没有经过反洗钱工作的专业性培训,对洗钱种类划分、资金来源的性质如何甄别、洗钱风险对客户危害的程度等知识缺乏深刻理解,以及缺乏运用宣传技巧的能力,在宣传时无法解释受众提出的问题,且搞不清楚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需要宣传的重点“是什么”、“怎么做”,甚至反洗钱的内容涵盖不全,未能起到反洗钱宣传让群众入脑入心的作用。另一种是缺少宣传的有效平台。主要反映出宣传的形式单一,宣传的载体老旧。目前,农村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通常采取窗口宣传、网点接受咨询、宣传周“摆摊设点”等形式,反洗钱宣传的载体大多是“格式化”、被动式的陈旧做法,如挂挂标语、发发传单、放放录像等,存在应付走形式的现象,宣传效果极为有限。
(二)基础素质相对偏低,易造成系统性风险。由于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土地面积率占全国的94.7%,鉴于其他商业金融机构的性质,其网点很难做到大面积的覆盖,只有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商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的存在才能打破这个局面。农村金融机构具有点多面广、独立法人易于管理的优势,能够网罗起绝大部分农村的金融服务业务。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兴起,也给“三农”带来了更多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也应该看到由此给农村金融机构带来极高的反洗钱风险。当前通过互联网、电子银行业务等进行洗钱犯罪活动,大有从城市蔓延到农村的趋势,风险高发地首当其冲就是农村金融机构。由于农村金融机构中的农商银行、农村信用社,尤其是近年发展起来的村镇银行,不同程度都存在发展电子银行业务起步较晚,各地执行电子银行业务有关条件、标准不一,缺乏高素质人才的参与,对反洗钱风险培训不到位,员工的执行力存在缺失等问题,且硬件设施基础较差,尤其是在反洗钱业务系统的建设过程中,针对电子银行业务洗钱的软件开发,存在投入不足、更新有限、效率不高、设计不实用等问题,致使反洗钱工作相关人员的素质和科技含量相对偏低。加之网银或移动终端上的转账限额过高,这无疑给不法洗钱者打开了方便之门,极易造成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的系统性风险。
(三)内控建设尚有缺失,易造成过失性风险。首先,未设立反洗钱内设机构和专职人员。由于农村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主要是服务“三农”的性质,随着农村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的兴起,以及我国反洗钱法出台的滞后和不完整性,客观上造成未能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其机构的定编定员序列。但随着世界范围内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特别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运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现有体制结构,已不适应反洗钱工作开展的需要,反洗钱内设机构和专职人员的缺失,有可能在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进程中,造成过失性风险增大的隐性问题。其次,内控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应该说,从“一法四规定”出台以来,各级农村金融机构都十分重视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建设,先后建立了各项相关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对规范银行业务包括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起到一定的监督和促进作用。但由于电子银行业务具有的“五性”特征和犯罪分子洗钱手段的不断翻新的变化,以及各单位不注重内控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极易使操作员工酿成人为过失的风险。再次,缺乏自律自纠的工作机制。由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够完善,对规范银行业务包括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仍存在较大的隐患,其中包括不排除各种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反洗钱过失风险。因此,在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自我评估体系十分必要,从而为有效实现降低人为过失的风险将能起到自律自纠的保障作用。
(四)体制机制因素制约,易造成政策性风险。目前,我国经济改革已进入深水区,由于体制机制改革的滞后,有些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有些领域包括金融领域都间接或直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我国还没有一部有关对电子支付、交易的法律制度,即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条款中,也没有电子银行在支付、交易等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措施。虽然2005年l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境内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电子支付业务提出指导性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电子银行法规依据的不足,但该指引却未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国外银行在我国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做出具体规定。鉴于法律的空缺使电子银行业务的反洗钱工作存在较大的政策漏洞,造成了反洗钱的盲点,极易给犯罪分子洗钱有空子可钻。同时,从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制机制的现状看,我国县级以上的农村金融机构体制,绝大多数都是法人单位,客观上讲有些机构在执行政策方面还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尤其在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过程中,虽然大多已实现全国通存通兑,但主要还是以省域为单位的各自为政状态。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电子银行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造成执行有关政策的标准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存在跨省交易中第三方数据报送客户信息的缺失,都无形中增加了反洗钱的政策性风险。
二、应对电子银行业务在反洗钱工作中可能遇到风险的对策
针对电子银行业务在反洗钱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问题,各级农村金融机构都应积极面对,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切实做到预见在先、防范在前,不断提高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水平。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对策。
(一)强化务实宣传,着力提高客户防范意识的有效性。
强化务实开展以反洗钱风险为导向的宣传,是有效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客户群体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的重要途径,也是农村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因此,一方面要注重提高有效宣传的素质与质量。重点要提高宣传人员的理论素养,熟悉和了解电子银行业务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并熟练掌握宣传工作的技能、技巧。只有通过运用掌握的专业知识、营造良好的交流氛围、通俗易懂的形象讲解,才能使宣传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宣传人员还要关注日常了解掌握到得电子银行业务可疑交易的范围及对象,制定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专题宣传方案,采取走村入户有针对性的上门宣传,讲解反洗钱政策、辅导反洗钱知识,更易于为客户所接受,从而使这种有的放矢的宣传效果会更加明显。另一方面要构建有效宣传的平台与载体。在巩固现有反洗钱宣传有效形式的基础上,各级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新型的反洗钱宣传平台,如在互联网设置反洗钱专栏、增加农村反假货币工作站宣传反洗钱功能、扩大农村电视广播宣传反洗钱内容、建立客户阅览室等平台,充分利用网络工具、电子刊物、QQ短信、微信微博等新兴的、广大客户喜欢使用又易于接受的学习载体,提高广大群众对反洗钱工作的关注度和防范意识,主动规避或减少电子银行业务在发展中可能造成洗钱的风险。
(二)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提升业务操作系统的安全性。
第一,要加强和改进学习培训的方式方法。一线员工所处的位置是最接近洗钱犯罪活动的地方,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反洗钱专业知识,开展以风险为本的学习培训是不可或缺的。笔者认为不仅要重视专家学者的专题讲座、上级举办的视频培训、单位组织的集体学习等方法,而且还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投入必要的时间、人力、物力,运用多层次、多形式的灵活方式,调动员工的学习培训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学习培训热情。如通过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知识竞赛、主题演讲、征文比赛、案例教育等方式,积极营造学习的浓厚氛围,让员工在寓教于乐、喜闻乐见的学习环境中,理解和掌握反洗钱知识,不断提高风险意识,增长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能力。又如通过以反洗钱风险为导向的向上选送培训、组织高端研讨、承担重点课题调研等形式,不断增强中高层领导以风险为本的工作理念,努力为本单位和相关部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第二,要加大反洗钱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力度。“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建设一支优秀的专业化反洗钱人才队伍,需要更多高素质人才的参与和保障。因此,各级农村金融机构的领导,要重视反洗钱高素质人才的培养。要根据各时期业务发展的需要,在重视做好高素质人才引进工作的同时,也要探索建立本单位高素质人才库,切实把开展电子银行业务需要和人才发展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定目标、给任务、压担子、促成长等形式,使更多的员工不仅掌握专业的网络知识,熟悉和精通电子银行业务操作运行程序,还要对反洗钱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不断增强把学习掌握的各种新知识融合到实践工作中去的能力,并在日常工作中能有效的进行分析、甄别与处置,对电子银行业务操作中可能出现的洗钱活动起到“防火墙”的隔离作用,确保操作过程的安全性。
第三,要加大反洗钱系统研发的投入力度。电子银行业务系统的研发和更新,是农村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的一种重要手段。为此,农村金融机构要改变电子银行业务系统软硬件基础相对薄弱的现状,必须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不断提升科技的含金量,尤其是针对各时期电子银行业务在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不同特点,应对系统进行前瞻性研发,及时升级、更新电子银行业务操作系统,并做到核心系统与其他辅助系统的有机衔接、相互匹配,从而使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在反洗钱工作中始终确保安全可靠。
(三)严格内控管理,着力强化内部人员执行的规范性。
一是要配备专职部门与人员。设置专职反洗钱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是做好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规范运行的基本保证。农村金融机构应对反洗钱工作日益突出的问题要有清醒的认识,科学整合内设机构,成立反洗钱部门,专司反洗钱之职。合理设置岗位,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研究分析并指导本单位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在分支机构中建立兼职的反洗钱联络员、信息员,明确反洗钱工作职责与责任,协助专职反洗钱人员开展工作,从而形成覆盖本系统的反洗钱工作网络,确保电子银行业务的规范运作。
二是要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常言道:没有方圆不成规矩,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是规范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各级农村金融机构都要把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当做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首先,要对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进行重新梳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项内部反洗钱工作和管理制度,改进内控监督方式,提高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为员工执行电子银行业务的规范操作提供制度保障。其次,要再造反洗钱工作操作规程,按照“一个业务品种、一项操作规程、一套规章制度”的思路,重新编制或建立、形成一套内容较科学、程序较严密、配套较完备、操作较实用的电子银行业务操作规程,确保员工在电子银行业务办理过程中,做到有章可循、按规操作。再次,要优化内部业务系统的智能化管理,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情况进行综合分类,重新调整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建立内部系统逐级掌控的客户风险提示、资信状况、诚信行为、关注等级等为内容的管理监督平台,从而为推动电子银行业务进一步发展,奠定良好的规范化管理基础。
三是要建立自我评估体系。建立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的自我评估体系,是形成反洗钱自律约束、自我纠偏和自我规范的有效方法。然而,反洗钱自我评估体系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应本着从易到难、从简到繁的原则,切实把握好“三点”,不断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一是提升着眼点。各级农村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思路,不宜再以形式上满足反洗钱合规要求为目标,应提升到自身生存与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根据当前电子银行业务向纵深快速发展期为着眼点,树立起防范反洗钱风险就是效益的新观念,积极探索和建立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的自我评估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反洗钱工作的风险。二是把握切入点。探索和建立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的自我评估体系,笔者以为应以自律自纠为切入点,从内部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检查监督、考核与奖惩等六个环节,建立多级指标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并通过评估实施、评估结论、改进及优化等方面,形成反洗钱自律自纠的机制,从而实现提高电子银行业务在反洗钱工作中有效性。三是力求好一点。鉴于农村金融机构现有体制机制,在探索和建立行之有效的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自我评估体系过程中,尚有一定的难度,建议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的主管和监管机构,加强对各级农村金融机构的指导,确保所建立的自我评估体系角度站位高一些、实用性力求好一点,真正能达到自律自纠的目的。
(四)健全法律法规,着力完善依法执行政策的强制性。
一方面建议要在国家层面上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法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电子银行和电子支付、交易的有关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当务之急。建议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研究、并起草制定全国性的《电子银行支付交易法》,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电子银行的支付交易、数据保存、监测预警、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司法管辖权、违法行为查处程序等内容条款。通过完善国家法律体系建设,进一步达到完善和增强金融机构依法执行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的强制功能,自觉堵住政策上有可能出现的漏洞,从而对抑制和打击洗钱犯罪实现有效的控制。
另一方面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要对全国的农村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的支付交易,组织制定统一的相关法规。农村金融机构为更好实现服务“三农”的宗旨,更好地有效配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在尚未能改变现有体制机制的前提下,积极建议人民银行组织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农村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支付交易管理办法》,规范农村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支付交易行为,确保有力促进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