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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修订实施10周年主题宣传

文章作者:柘荣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章发布时间:2015年05月31日

【信访法治公益宣传】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

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处理问题要依法,群众信访要守法

一、福建省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         

                                             

二、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的主要内容

1、严格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调解、行政三级办理、法院两审终审、检察院法律监督、人大监督。对所有的信访事项,首先要立足于调解,调解不成的就分两个方向走:属于行政部门管辖的,就按照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程序走;如不属于行政机关管辖,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办理的,就由人民法院管辖。信访事项经行政机关“三级终结”后信访人如仍不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可以告知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经人民法院一审或两审终审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必须坚决执行。如果信访人还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答复后,如信访人还不服,可以向人大反映。人大对群众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可以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提出意见,但不直接受理、处理个案。

三、信访事项的提出

1、信访人可以提出哪些信访事项?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可以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委派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2、信访人采取走访的方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哪级机关提出?

《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采用哪些形式?

《信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4、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循哪些要求?

《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5、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信访事项的受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履行哪些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2、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如何受理?

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或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主要诉求和处理情况等。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对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3、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依法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如何受理?

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或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遇到其他情形可参照信访工作机构的处理方式办理。

五、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

1、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依法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应当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经本行政机关或单位负责人审签同意,书面答复信访人:对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对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对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信访事项的复查

1、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的意见不服的应怎么办?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2、信访人提出复查请求,依法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信访条例》和《福建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符合《信访条例》和《福建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尚未作出处理意见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或单位提出。

复查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复查意见,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签同意,书面答复信访人:

原处理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的,决定维持;

原办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原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撤销,或责令原办理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意见:一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是适用依据错误的;三是超越或滥用职权的;四是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五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七、信访事项的复核

1、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的意见不服的应怎么办?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2、信访人提出复核请求,依法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信访条例》和《福建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符合《信访条例》和《福建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规定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复查意见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复核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复核意见,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签同意,书面答复信访人:

复查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的,决定维持;

原复查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撤销,或责令原复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复查意见:一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是适用依据错误的;三是超越或滥用职权的;四是复查意见明显不当的;五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复核机关对重大、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经过复核机关复核,其合理诉求已切实解决到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但应耐心细致地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劝其息诉息访。

八、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衔接问题

1、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怎么办?

信访事项经调查处理、复查、复核,信访人仍然不服的,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可告知其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有关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应与有关人民法院做好衔接工作并密切配合。

2、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经法院审判终结意见仍然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怎么办?

信访事项经人民法院审判终结,若信访人仍然不服,有关人民法院应耐心细致地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劝其息诉息访。若信访人还不服,有关人民法院可告知其向有关人民检察院请求法律监督。

3、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经检察院审查终结意见仍然不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怎么办?

信访事项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若信访人仍然不服,有关人民检察院应耐心细致地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劝其息诉息访

信访事项经人民法院审判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若信访人仍然不服,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情况,共同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疏导等工作,促进信访人息诉息访。

若信访人仍有异议,可以引导信访人向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反映。

4、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经人大常委会督促办理意见仍然不服的,人大常委会应当怎么办?

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转相关部门研究,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要求,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并做好信访人的息诉息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