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农信联社关于公开遴选入围招标代理机构公告
文章作者:松溪联社01文章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9日
松溪农信联社关于公开遴选
入围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
为规范松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社)采购行为,经研究决定向公开招募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参与本次遴选,组成本社招标代理机构自主委托代理库(以下简称“本轮代理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理时间及范围
本轮代理库有效期为合同签定日起三年有效。代理范围为本社采购项目,委托的代理机构随机从本轮代理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二、代理内容及要求
1.代理内容
委托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招标全过程工作。具体包括:
根据本社提供的采购方案、需求等材料,协助采购,编制、备案采购文件,发布信息公告修改或澄清采购文件,接收投标(响应、报价)文件,组织开标,对投标(响应、报价)人进行资格审查,抽取使用评审专家,组织评标工作,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生成中标、成交公告,答复供应商质疑,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宜,协助采购人签订合同,信息统计整理归档采购招标资料等。
2.代理要求
委托代理机构须派熟悉招标业务的人员联系、指导采购人开展采购招标工作,按本社需求、法律法规规定和采购招标规定流程及时完成相关采购程序。
三、招标代理费用
招标代理费用以中标金额为基数,根据《关于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闽招协【2021】32号)等文件为依据,按实际协商议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行约定的,按约定履行。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
四、报名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未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二)在县域内设有分支或服务机构,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编制招标文件、存储招标资料等所需要的办公条件;
(三)具备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有效资质,须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已注册登记。
(四)承担招标代理工作三年以上(截止到报名时间),且三年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按受本社制定的考核标准,本社对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进行考核,并承担考核后应承担的后果(考核标准参见附件)。
(七)在松溪县域内租用或自有办公、开标评标场地。
五、报名提交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注册备案相关证明材料,采购网完成登记的网页截屏和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中查询网页截屏打印件(加盖公章)。
(三)承担招标代理工作三年以上证明材料(截止到报名时间)。
(四)未因不规范代理行为被相关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罚的声明函。
(五)按受本社制定的考核标准承诺函。
(六)提供场地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及开标室和评标室图片(以上材料加盖公司公章,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
六、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材料或复印件未注明、未加盖公司公章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报名单位须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若发现有隐瞒造假行为的,将取消报名资格,已入围的取消资格。
七、遴选办法
1.本社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代理机构予以公示,期限三日。
2.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代理机构组成本社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库。
八、时间、地点、联系人及提交方式报名截止时间及地址:
报名时间自发布公告日起至2025年12月26日,有意且符合条件者请在12月26日17:30前,将密封材料提交至松溪县工农东路1号联社七楼综合部。联系人:刘女士,联系方式:0599-2322409。逾期视同放弃。
九、其他事项
1.本次遴选不收取任何费用,成功入围的代理机构将签定合同,并按规定的方式为本社提供代理服务。
2.本次招募活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松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入围本社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和采购效率,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8)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围并接受本社委托的代理机构。
第二条 考核遵循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代理机构考核实行负面清单式的考核,总分100分。在代理过程中,按以下负面清单进行扣分,年度考核分小于等于70分的,取消下一年度的本社采购项目代理资格。由采购人负责具体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代理机构负面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一)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本社委托项目被相关部门责令整改,一次扣10分。
(二)因代理机构原因,代理服务与委托协议存在较大偏差的,经采购人提出整改而未整改的,一次扣10分。
(三)代理机构应在接收到招标要求后要按采购人采购制度范围内规定时限完成编制采购文件初稿,每延误一个工作日扣2分。代理机构要及时跟踪项目,不得随意延误,因采购人原因造成的延误,代理机构应提供纸质的说明,经核实后可给予相应免除。
(四)代理的每一个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制作标书,采购人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若有违反各级相关规定的,应及时与需求部门沟通后要求需求部门更改,需求部门两个工作日未完成更改或明确拒绝更改的,应报告采购人,未及时报告造成延误的,酌情扣2-5分。
(五)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和时间节点完成代理内容,因代理机构原因造成的采购延迟或其他损失,酌情扣5-10分。
(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成交)人与本社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向本社提供整理装订好的招投标文件,以便归档。每超过1天扣1分。
(七)代理机构在与需求部门联系过程中,应认真规范,注意言辞,提升服务质量,抓进度抓效率,遇到问题及时反馈。代理过程,出现失误,或因业务不熟,服务质量不高,遭到需求部门投诉,经采购人核查属实的,第一次扣10分,第二次自查实时间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本社采购项目。
(八)代理机构若超过本社约定的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收取中标服务费,除了承担因违规造成的处罚并退还多收取的代理费外,每次扣10分。
(九)代理机构若未在法定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除了责令及时退还外,每次扣5分。
(十)其他因代理机构原因造成损失的,需要扣分的,每次扣5分。
(十一)代理机构在入围期间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直接取消本轮代理库代理资格。
(十二)在代理本社采购项目工作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社有权更换代理机构:
1.代理机构被上级部门暂停、撤销代理资格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采购项目代理的;
3.代理本社委托项目过程中代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
4.代理本社委托项目过程因不规范行为被相关部门通报的;
5.因代理机构失误对本社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失的;
6.代理本社委托项目过程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五条严禁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活动,直接取消本轮代理库代理资格,并进入黑名单库。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四)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
(五)为特定投标人或特定潜在投标人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
(六)向评标专家行贿;
(七)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
(八)其他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由松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订或废止,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