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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发布时间:2026年08月01日

关于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

有关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有关要求,切实保障您的知情权与合法权益,我现就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日期

自2026年8月1日(含)起,我个人贷款业务全面执行综合融资成本明示管理要求。

二、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

贷款合同签署前,我将向您出示《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逐项列明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需承担的全部融资成本,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如您出现违约情形,仍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三、业务咨询

详情可前往我各营业网点咨询。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26年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