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发布时间:2026年08月01日
关于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
有关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有关要求,切实保障您的知情权与合法权益,我社现就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日期
自2026年8月1日(含)起,我社个人贷款业务全面执行综合融资成本明示管理要求。
二、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
贷款合同签署前,我社将向您出示《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逐项列明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需承担的全部融资成本,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如您出现违约情形,仍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三、业务咨询
详情可前往我社各营业网点咨询。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