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纪委福建省监委驻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纪检监察组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程序
文章作者:榕基-维护文章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1日
中共福建省纪委福建省监委驻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本组”),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程序如下:
一、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1.反映省农信联社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省农信联社党委工作机关以及各设区市农信系统、各行社党委、纪委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2.反映本组副组长以下(不含副组长)纪检监察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3.反映省农信联社党委巡察机构和省农信联社问责委员会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4.反映福建农信系统各级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5.党员对省农信联社党委作出的党纪处分、省农信联社问责委员会作出的处分或者本组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6.监察对象对省农信联社问责委员会或本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本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8.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本组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不予受理事项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来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北路317号,邮政编码350003。
来访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北路317号福建农信大楼一楼来访接待室。请携带举报书面材料和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来访接待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
举报电话:0591-87733078。
网络:通过互联网登陆12388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网站(https://fujian.12388.gov.cn)直接提交相关信访举报内容。
(四)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拆封、装订、分送;网络举报数据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等信访举报材料,登记录入信访举报件。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二、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则
1.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及有关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5.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6.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7.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合法。
(三)工作程序
1.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2.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3.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进行了解、核实。
4.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进行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5.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本组综合室移送。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省纪委监委处置。
三、监察方面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省农信联社问责委员会或本组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组申请复审,本组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纪委监委申请复核。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本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纪检方面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党员对省农信联社党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省农信联社问责委员会作出的处分不服的申诉,由省农信联社党委或本组受理。党员对本组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本组受理。
对党员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本组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省农信联社党委或本组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本组综合室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层报本组组长批准,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对申诉的问题经复议复查后,由省农信联社党委或本组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省农信联社党委或本组,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省纪委监委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