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行社介绍 > 企业文化

线上贷款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点

文章作者:安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章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6日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部很短的司法解释,只有4条,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内容是: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该解释相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发生了以下变化:

第一,一般情况的认定不同。原解释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共同债务,新解释要求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有共同意思表示;

第二,例外情况举证责任的倒置。原解释对例外情况的举证责任在夫妻另一方,新解释对例外情况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

目前,我社线上贷款农e贷正如火如荼开展中,而夫妻共同贷款认定方式的变化,也给我社农e贷业务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我认为主要风险点有:

第一,我社农e贷没有给予借款人配偶签名共同表示的设定,贷款只需借款人、担保人共同签名确认即可,而如果要求借款人配偶再来签订纸质声明,显然与线上贷款之名格格不入,因而实际上,我们无法记录借款人配偶共同意思表示,即使配偶双方共同到场申请贷款,在无法记录的情况下,对方矢口否认,我们也难以举证;

第二,对于小额贷款,我们是否可以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由进行抗辩,而无需夫妻双方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呢?根据最高院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务的司法解释“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由此可见,高院司法解释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解释倾向于消费性的负债。虽然我们的农e贷的贷款用途有“经营性贷款”及“消费性贷款”两个选项,但实际中“消费性贷款”需要更多的辅助信息并且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实际中操作中我社农e贷的贷款用途基本为“经营性贷款”,所以实际上我们很难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由进行抗辩。

第三,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举证责任由原来的夫妻另一方转变为债权人,即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负债,我们就需要拿出实际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且不说我们搜集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证据存在困难,即使债务人配合,举证责任的倒置,也给我们的调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要求我们实际上必须拿到配偶另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能够记录保存,而且我方收集的证据能否得到法院认可支持还不一定。

综上述,新的司法解释实际上对债权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尤其是现行情况下大力推行线上贷款农e贷,在系统不支持采集配偶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如何规避债务风险,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一方面,我们应该优化系统,支持夫妻共同签名确认,以免后顾之优;另一方面,在系统优化之前,应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尤其是大额贷款,如申请时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确认,我们在营业场所再采集一次夫妻双方合照入档,以供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