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贷款业务中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防控
文章作者:安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章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7日
日常,银行保证贷款业务中不乏公司作为担保主体的情况,对于保证人为公司的贷款业务,银行不但需要审核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意愿,更要审核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授权,这是必不可少的法律程序,否则可能导致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后果。
先看一个案例:A作为B公司股东长期从事高科技产品研发生产。为产品研发需要,向银行申请6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但A缺少相关的不动产作为抵押,B公司看中A的科研能力,表示愿意为A贷款提供担保。银行信贷员经过调查认为,B公司信誉较好,具备担保能力,愿意接受担保。其后该银行与B公司就A向银行贷款订立了保证合同,但是该信贷员在办理过程遇到困惑,如何确认B公司的担保有效?
先来看《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剖析以上条款,不难看出公司对外担保,应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的有权机构做出对外担保的决议。实践中还出现公司对外担保,但公司章程中对对外担保无规定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应首先要求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修正公司章程,明确对外担保的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手续复杂,从公司法规定本旨来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应对公司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以该公司股东会决议作为公司对外担保的依据。
因此,银行保证贷款业务中,当公司作为担保主体时,银行应特别注意审查该公司有权机构是否出具了相应决议,有关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