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农信联社关于2025年第二季度关联交易情况公告
文章作者:永泰联社01文章发布时间:2025年07月25日
根据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省联社、我社相关文件的精神,现就我社2025年第二季度关联交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管理基本情况
我社理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并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下设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挂靠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设立台账对每笔关联交易进行登记管理。
二、关联方认定
(一)关联自然人
1.我社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2.持有(包括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下同)或控制我社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持股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我社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3. 我社的理、监事、联社和信用社(分社)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包括我社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产转移,下同)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包括联社理事长等理事会成员;监事长等监事会成员;联社主任、副主任等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营业部及信用社(分社)主任,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
4.本条上述(一)(二)(三)项所列关联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
5.《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九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的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我社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2.持有或控制我社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我社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3.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4.我社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5.本办法第八条(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八条(二)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6.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豁免认定的关联方。上述机构派出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两家以上行社董(理)事或监事,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所任职行社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构成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认定
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我社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百分之一以上,或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百分之五以上的交易。我社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百分之一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第二季末资本净额为187681.12万元,即1%为1876万元,5%为9380万元。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社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社的交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社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社的交易合并计算。
四、关联交易情况
至2025年二季度末,我社无重大授信类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共有63户,表内外授信净额327.76万元。单户关联方最大贷款余额100万元,单户关联方最大贷款余额、所有关联方授信净额占我社2025年第二季度末资本净额比例分别0.05%、0.05%,符合监管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10%,全部关联方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规定,利率定价不优于同档次的贷款利率水平,贷款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无欠息、违规等不良交易情况,风险分类符合银监会关联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