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支付账户实名制
文章作者:武夷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章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8日
摘要:支付账户作为新兴事物,以其便捷、快速的优势,迅速为大众所接受,促进了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但如何既可以保留支付账户的互联网金融优势,又充分保障大众的支付安全?本文拟从支付账户及账户实名制的涵义、与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比较等方面入手,探讨我国支付账户实名制的必要性,为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支付账户 银行账户 实名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支付结算领域快速拓展,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应用很快为大众所熟悉,丰富了支付方式,提高了支付效率,同时也带来了支付安全问题。账户实名制是支付交易顺利完成的保障,也是反洗钱、反恐融资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的基础,且由于支付账户的功能逐渐与银行账户趋同,更凸显了支付账户实名制的重要性和落实的紧迫性。
一、支付账户及支付账户实名制的涵义
(一)支付账户的涵义
支付账户是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支付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①]支付账户由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简单来说,就是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设立的中间过渡账户。而支付机构是买卖双方在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的情况下的资金支付“中间平台”。支付账户则担当资金中介保管及监督的职能,通过支付托管实现支付保证。随着支付账户托管规模的逐渐扩大以及对客户体验的不断改进,支付账户的功能已不再局限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资金托管和支付,基本覆盖了资金转账结算的各个领域,包括免费跨行转账、信用卡还款、公用事业缴费、多种场景的线上线下支付以及各类增值服务,如对交易双方的交易进行详细的记录,用于信息分析、商业规划、信用认证等多个领域。[②]总而言之,目前支付账户除了不提供透支业务(即常见的信用卡业务)和现金业务外,功能上已经与银行账户基本相同。
(二)账户实名制的涵义
账户实名制,简单而言,就是用真实的姓名、名字、名称及有关实名证件开立账户。2015年12月28日,央行正式下发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第六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按规定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相较于制度管理体系相对完整的银行账户而言,在支付账户方面,对其实名制的制度规范及监管要求尚处于初级阶段,并且,由于该种支付的匿名性、隐蔽性、快速性、便利性及交易主体跨地域等特点,为公款私存、藏匿资金、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因此追踪支付账户资金的来龙去脉,随时掌控账户实际持有人的信息,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显得十分重要。
二、支付账户实名制与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比较分析
银行账户是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点,记录着资金运动的轨迹是单位和个人进行转账结算和现金存取的基础。银行账户实名制在切实保障存款人利益、保护存款人资金安全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监管红线。从我国个人银行账户的实名制要求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分别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对银行账户实名制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规定,实名制审核机制主要包括:一是审查原件,个人向银行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银行通过公安联网核查系统、二代证鉴别仪等手段识别证件的真伪。二是柜台面签,银行工作人员当面核对开户申请人本人、身份证照片和联网核查系统反馈照片三者的一致性,并确认本人的真实开户意愿。
那么,支付账户的开立机制是否达到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要求呢?支付账户的开立由客户向支付网站提交姓名、身份证号码,并与已经开立的一个银行结算账户信息验证后开立。从操作流程来看,支付账户的实名绑定了银行账户的实名,以银行账户的实名来实现支付账户的实名。但从实质来看,两者的绑定关系,仅能实现“同名“的校验,并不能对本人的真实开户意愿进行确认。目前,我国社会信用环境不够健全,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够,在违规惩戒机制方面也不够完善。不少不法分子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他人身份信息、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利用支付账户的开立机制,开立匿名和假名的支付账户。今年春节假期,全国就发生多起借助微信红包诈骗他人钱财的案例,支付账户的安全性受到质疑。与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审核机制相比较,可以认为支付账户的开户并没有从实质上落实账户实名制,没有达到了解客户的标准,开户机制在实名制方面存在较大缺陷。
三、支付账户实名制的必要性
(一)打击违法犯罪,震慑犯罪分子。
非实名注册的支付账户,由于查不到资金的真实所有人,不知道资金的具体流向和归属,容易被洗钱、诈骗、偷逃、骗税、贪污受贿等犯罪分子所利用。但如果支付账户是实名认证,则资金归属、交易明细、资金流向等具体信息都将有据可查,客观上形成一种制度约束,从而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二)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客户权益。
非实名条件下,由于不具有对应的身份证件,一旦发生密码遗忘、资金被盗等情况,账户持有人很难通过提供有效的合法证件,来证明其支付账户的归属权,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而在实名制账户条件下客户信息录入的是真实有效的姓名和证件号码,所以即便忘记密码或账户被盗等情况下,账户持有人仍然可以凭借其有效身份证件,来证明其支付账户的归属权,保障资金安全。
(三)加强内控管理,降低经营风险。
支付账户非实名的前提下,支付机构的内控管理受限,且不说无法查清账户实际持有人的信息,难以协助有关部门破案,更可能因涉嫌洗钱、诈骗、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成为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帮凶;在涉及账户之间划转错误时,不利于账户资金的纠错。但如果在实名认证条件下,支付机构可以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及时联系账户持有人,从而降低经营风险。
四、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
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首先需要正视支付账户的自身特性。我国的支付机构通过互联网进行经营,与传统银行不同的是,没有物理网点和营业柜台,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全程在网上完成,做不到政策要求的柜台面签。也正是由于支付机构具有互联网基因的天然优势,我们无法要求支付机构像传统银行一样,开设实质的网点与柜台,否则,将导致其散失“快捷、便民”的特性。如何在保留支付机构便捷特性的前提下,有效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有法可依,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支付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石。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施行的《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了对支付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但制度约束力有限,法律位阶较低,对支付账户实名制的规定也有限。比如,《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支付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③]这是由规范性文件对法律作出解释,一旦实施行政处罚,容易引起行政复议,建议修改法律条款直接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金融机构一并纳入《反洗钱法》进行管理和处罚,提高立法层级,加大处罚力度,扩展涵盖范围,提升违规成本,严格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
此外,需从立法上明确:一是厘清用户和支付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分配;二是尽快对支付账户功能作出界定,将支付账户严格限定在小额电子商务交易领域。同时,对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的具有收付款功能的支付账户,提出更为严格的身份核实要求。三是尽快明确沉淀资金利息所有权归属问题,并要求支付机构做好对客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对于留存较久的沉淀资金,支付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督促客户消费。四是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信息被窃取、公开、不当使用等风险,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对违规泄露用户信息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二)借鉴经验,丰富实名制方式。
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强化支付机构通过外部多渠道交叉验证识别客户身份信息的监管要求。美国花旗银行、德国德意志银行、法国兴业银行、英国巴克莱银行等国际大型银行均允许客户网上开户,但其网上开户须通过严格的多重身份信息交叉验证,客户提供的开户信息平均达到20项,交叉验证达到5种以上。以美国花旗银行为例,客户网上开户需要提供社会安全号、州身份证号码、驾驶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住宅地址,甚至一些个人隐私信息,如母亲出嫁前的姓氏、就读的第一所学校等信息,开户银行通过这些信息的相互核验来确认客户身份。[④]允许支付机构通过网络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但必须通过外部渠道对客户信息进行多重验证,包括但不限于公安、工商、教育、财税等管理部门及商业银行、征信机构等单位所运营的,能够有效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等,通过多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自2013年以来,我国公安部门对自然人的指纹信息进行采集,并存储至身份证芯片中,未来所有身份证件都将嵌入指纹信息,且将逐步普及身份证件识别设备于手机等家庭设备上,这就为关联持证人,远程识别身份证件真伪夯实了基础。
(三)定量考核,实行差别化管理。
支付机构起步晚、发展快,不论在内控、风险管理,还是落实账户实名制上,不同支付机构显得参差不齐。建议对支付机构实行差别化监管。
监管部门对账户实名制的落实情况,建议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定量考核,实行梯度管理。对客户身份核验手段丰富,实名制落实完善的,业务范围和支付限额可以适当放宽;对客户身份核实手段较简单的,需限定账户的业务范围且设定较低的支付账户余额及付款限额;对不符合实名制要求的,限制其全部或部分业务办理,并采取惩戒措施,做到令行禁止。比如,7月18日,央行证实,收到了来自一位上海律师的书面举报,指腾讯的微信支付没有按照我国央行的新规对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并根据实名认证的充分程度对账户进行分类管理。央行表示将对此展开调查并将依法处理。
针对支付行业发展迅速的现状,为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需加快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的步伐,规范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促进支付服务创新和支付市场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EB/OL]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59/2996517/index.html.2015-12-28.
[2]王欣. 浅谈我国支付账户的发展方向[J].《浙江金融》, 2015(9):9-12
[3]高晶.账户实名制在第三方支付中的落实[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4(6):72-73
[①]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EB/OL]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59/2996517/index.html
[②]王欣. 浅谈我国支付账户的发展方向[J].《浙江金融》, 2015(9):9-12
[③]高晶.账户实名制在第三方支付中的落实[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4(6):72-73
[④]王欣. 浅谈我国支付账户的发展方向[J].《浙江金融》, 2015(9):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