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行社介绍 > 企业文化

关于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机制建设的分析

文章作者:武夷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章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2日

摘要:近年来,农村信用社以其点多面广的优势,已然成为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但由于受思想意识、内控机制、客户群体特殊等因素制约,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业务无论是工作力度、工作实效,还是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有待于在今后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反洗钱 制约因素 机制建设

 

一、引言

  

    在当今复杂的金融环境下,反洗钱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做好反洗钱工作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客观要求,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也是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保证。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信用社产品种类不断丰富、服务手段不断创新、结算渠道不断拓宽、业务规模不断壮大,给信用社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处在偏远地区的广大基层信用社,面对不法分子洗钱手段的多样化、电子化和智能化,反洗钱工作形势日趋严峻,存在诸多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部门应全力配合,从思想认识、机制建设、技能培训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发生。

 

二、主要制约因素

 

    (一)外部因素

    1.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不完善

一是各金融机构之间缺少协调和资源共享机制。信用社与他行的相关系统尚未实现横向联网,反洗钱信息不能共享,无法真正实现客户身份识别的资源平台信息互通,对大额资金往来无法进行辨别分析,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二是县域部门反洗钱联系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难以将金融机构、工商、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资源相互整合,影响了反洗钱资金监测乃至打击洗钱犯罪的有效性。

    2.反洗钱宣传力度不到位

  农村地区反洗钱宣传相对缺乏。首先,宣传地点单一。各金融机构受宣传成本制约,一般都是在营业网点摆放资料宣传,大规模进乡镇、进集市宣传的寥寥无几。其次,宣传方式单调。各金融机构鲜有专门针对农村群众,易于农村群众理解的反洗钱宣传方式,大多流于形式,宣传效果不甚理想。

  3.被服务群体对反洗钱认同度不高

  信用社与其他银行机构的服务对象不同,农户群体比例较大。农村群众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基本不知道洗钱为何物,更谈不上了解或熟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对信用社的反洗钱工作存在沟通障碍,因客户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情形引发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导致网点人员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1]

    (二)内部因素

  1.反洗钱意识淡薄

    思想认识不足制约反洗钱履职成效。一是不少领导员工思想认识滞后,片面追求业务发展,认为反洗钱工作增加了工作流程、劳动强度及经营成本等;二是反洗钱制度执行可能导致客户的反感,影响客户关系,导致资源流失;三是部分员工认为反洗钱是经济发达地区的事,偏远农村地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洗钱犯罪行为比较遥远;四是对反洗钱工作中应履行的义务认识不足,忽视了自身应该承担的反洗钱社会责任。

  2.反洗钱内控制度有待健全

  部分信用社并未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而仍然依据人民银行已废止“一规两办法”,反洗钱工作实效受到影响。同时,部分信用社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省联社制定的相关反洗钱管理制度贯彻不到位、执行相对随意。

    3.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难落实

    队伍建设缓慢不适应当前反洗钱工作需求。一是基层信用社反洗钱岗位人员多由网点主办会计、柜员或库管员兼任,这些人员受原有岗位工作的限制,加之缺乏反洗钱专业知识和经验,反洗钱工作仅仅停留在大额支付交易数据的登记与备案上,限制了反洗钱职能作用的发挥;二是资金交易和客户资料需要反洗钱监测工作对其进行综合分析,因缺乏反洗钱专业人才,导致反洗钱监测识别困难;三是由于反洗钱不能直接创造经济效益,往往被看作比较边缘化的岗位,发展空间有限,导致反洗钱岗位流动频繁。[2]

    4.宣传培训力度不够

    一是部分农村信用社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不足,一线临柜人员未能掌握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有关内容,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基本知识缺乏,未能真正有效地开展反洗钱工作。二是反洗钱宣传活动极少,且方式单一,基本除了通过悬挂横幅、派发宣传单等,没有其他更加丰富、有效的宣传方式。

    5.可疑交易报告过分依赖系统,报送质量不高

虽然信用社基本上线了“反洗钱交易监测系统”,可对客户的可疑交易进行监测及自动提取数据进行上报,但由于基层信用社反洗钱工作人员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经验不足,不能对可疑交易进行有效识别,难以弥补系统判断的不足,导致可疑交易报送质量不高。[3]

 

三、建立具有农村信用社特色的反洗钱模式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农村信用社为了更好地开展反洗钱工作,防范自身金融风险,建议努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转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反洗钱工作是信用社防范风险、树立形象的重要途径。反洗钱非但不减弱对客户的吸引力,反倒是吸引优质客户的重要因素,因而在面对反洗钱这一工作时,只有各级领导真正认识到反洗钱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从思想上扭转“洗钱与信用社关系不大”的错误观念,树立起“做好反洗钱工作有利于农村信用社长远发展”的理念,反洗钱工作才能有效扎实地开展。

  (二)加强反洗钱工作人员培训

  一是要根据不同层级、不同岗位人员的特点,有重点、多方位地开展反洗钱培训,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反洗钱技术和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与职业自律,自觉遵守反洗钱规章制度。二是要按照“分层面、可操作、重实效”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由浅入深的系列反洗钱培训计划,尽快培养一批具有专业技能的反洗钱业务骨干,全面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4]

  (三)加强反洗钱知识的宣传

  一是利用信用社点多面广的优势,深入企业、社区、村委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联合人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公安部门等在媒体上开展公益性广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加大对偏远农村反洗钱宣传教育的投入,以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反洗钱宣传,使偏远农村的农户更多地了解反洗钱知识和反洗钱的重要性,掌握一些常见的识别和预防犯罪的方法,增强人民群众反洗钱意识,自觉抵制洗钱犯罪。三是多样化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在方式上应当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科技信息平台、媒体平台或其他公共平台宣传。

  (四)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制度先行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信用社应根据最新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和面临洗钱风险的具体情况,制定履行法定反洗钱义务的组织保障制度、业务流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具体应包括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置、设岗定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反洗钱检查和行政调查制度、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保障自身反洗钱各项制度执行的内部审计制度等,建立起一个周密严实的反洗钱制度防线。

  (五)优化完善反洗钱工作体系

  1.纵向体系优化

  一是省联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设计好自上而下的反洗钱内控体系;二是应赋予处于中间环节的地(市)级办事处明确的反洗钱管理与监督职责,使其切实起到反洗钱工作承上启下的作用;三是对于县级联社,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反洗钱规定、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自身的反洗钱有关细则,以做到反洗钱工作有规可循、有据可依。同时,要求各级设立反洗钱组织机构,明确反洗钱职责、权限和义务,切实做到内控完善,组织得力,为开展好全系统反洗钱工作奠定基础。[5]

  2.横向体系优化

  信用社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跨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包括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反洗钱协调机制以及与政府部门、经济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机制,自觉接受人民银行的检查和监督,构建与公安司法部门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共同分析研究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拟订联合打击行动方案,合力打击洗钱活动,使洗钱犯罪行为无处遁形。

  (六)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质量

    一是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加强对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审查与分析,对频繁交易账户、大额存取款账户、长期不动突然激活账户等可疑账户进行认真分析,各网点反洗钱人员要对大额异常交易及时进行审核、分析、处理及报告。对系统自动提取的可疑交易要进一步核实,对其中确属可疑的要说明可疑的理由,对并不可疑的要及时剔除,确保可疑交易报送的质量。二是进一步完善“反洗钱交易监测系统”,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设计要合理、准确,尽可能地考虑到各种可疑交易的情况,以提升系统报送数据的整体质量和有效性。[6]

    (七)切实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

要切实根据风险分类等级分类办法和标准,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不仅分类要准确,而且要按规定时间要求和客户信息变化做好风险等级分类调整,做到对重点可疑客户的实施跟踪,为有效发现可以交易线索提供信息支撑。

 

四、反洗钱工作中应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

 

  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农村信用社还应正确处理好以下四个方面关系:

(一)正确处理履行反洗钱义务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关系。

(二)正确处理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与经营管理内控制度的关系。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既是一个专项制度,又必须与经营管理的内控制度融为一体,真正做到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三)正确处理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与公安司法机关全面配合和为储户保密原则的关系。

(四)正确认识目前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洗钱犯罪和洗钱行为不一致的关系。《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所称的洗钱行为和《刑法》中的洗钱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该严格区分。

 

参考文献

 

【1】吴崇攀,朱米均.我国银行业反洗钱困境和路径探析[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

【2】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组.央行资金支持海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方式的分析与选择[J].海南金融,2007,(11).

【3】李宗军,闫福存,张帅,刘林.浅谈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金融网,2011,(3).

【4】胡晓炼.农信社改革资金支持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J].中国金融,2013,(14).

【5】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业务管理办法[R].(冀信联字[2013]12号),2013-02-01.

【6】和莉.浅析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现状及改进意见[J].金融会计,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