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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贷款责任追究终身制的弊端及改进建议

文章作者:武夷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章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6日

目前,贷款责任追究执行终身制原则的现象仍较普遍。贷款责任追究终身制在加大信贷人员违约成本,防范发放人情贷款、关系贷款,规避道德风险起到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弊端,谨做相关分析如下:

一、贷款责任追究终身制的弊端

(一)与我国现代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相悖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如《刑法》《行政处罚法》,一般情况下,均有追责时限,而贷款责任追究终身制为无限期责任追究,这与我国现行法治精神相悖。

(二)责任追究终身制易打击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责任终身追究,使得信贷人员缺乏职业安全感,对贷款发放存在心理压力,易产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心理。

(三)以约束为主、激励为辅的机制对经营发展具有一定的负面作用。

信贷人员感觉责任重大,产生了一定的“惜贷”心理,削弱了业务拓展的积极性。

(四)过度重视终身责任追究不利于贷款清收

咬住责任追究终身制不放,过分重视事后处罚,容易打击责任人员催收贷款的积极性,也变相弱化清收工作的作用,忽略清收人员的责任,导致本末倒置,背离了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初衷。

二、有关建议

鉴于存在以上诸多弊端,各行社应逐步摒弃贷款责任追究终身制,力争通过其他途径,在控制贷款风险、减少道德风险前提下,安全稳健的进行经营发展。

(一)强调尽职免责而非终身追责

尽职免责,要求信贷人员在进行贷款的调查、审查和审批中,只要按照本岗位职责要求、本行社操作规程、外部监管机构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即使后来该笔贷款仍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风险,仍然可以免责。贷款风险由事后控制向事中控制转变,能减轻信贷人员心理负担,使其较好地处理风险防范和业务发展的关系。

(二)区分能力风险和道德风险进行追责

贷款产生的风险,主要分为两种:能力风险和道德风险。对两者应区别对待,对前者应遵循内部处理意见进行追责,而对后者不仅应追责,还应加大违约成本,增强违规处理的震慑力,达到已犯者重罚、未犯者不敢步其后尘的效果。通过区别对待,不但达到教育与惩戒两全的效果,还有利于各行社根据员工思想动态,适时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使得责任追究达到轻重得当、标本兼治的效果。

(三)促进贷款责任追究精细化管理
  梳理、打造标准化信贷作业模式,精细化授信管理流程,明确各信贷岗位职责。推行作业记录的精细化管理,确保从市场调研、客户营销、受理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回收等授信全过程都有详细的记录,为每一阶段的责任认定、尽职免责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四)促进贷款责任追究动态化管理

建立贷款责任追究的长效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业务创新发展的趋势,不断修改、完善授信问责制度的相关规定,防止授信问责制严重滞后于业务发展,从而阻碍信贷业务的发展。

(五)建立信贷人员问责登记制度

建立类似于个人征信系统的农信系统从业人员信贷问责登记制度,促进信贷人员珍爱问责记录,提高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有效防范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