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发展与有效监管
文章作者:建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章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8日
摘要: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近几年来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但存在着泡沫市场。它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同时也给金融风险管理带来新的挑战。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方面需要完善和改进。本文首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进行概述,主要包括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定义,以及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特殊性。通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几个模式的现状分析,提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管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监管
前言
2013年阿里巴巴成功推出余额宝,进而引爆了国内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增长,各大互联网公司纷纷效仿阿里巴巴进军金融行业,各种“宝宝”产品也是推陈出新,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风起云涌,对传统金融行业如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传统业务发起了全面挑战。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规模和影响逐步扩大,活跃的金融市场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其产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和危害也伴随而来。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模式,对于金融行业、市场甚至整个金融体系都带来了不同程度上的影响。然而,它的本质并没有摆脱原有的金融特性,更多的是对金融服务理念、思维、流程和业务的一种创新,也即,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借助互联网技术在理念、思维、流程和业务等各方面的延伸、升级与创新。互联网金融在运行的过程当中具备与传统金融同样的风险,如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等;同时互联网金融还具备其特有的风险,如操作系统的技术风险、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等等。这些风险若不能得到较好的控制,带给社会的恶劣影响将会远超传统金融的风险。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各种风险风险管理和防范是当前急切需要解决的一个课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还有国家的稳定发展都是不利的。互联网金融的征信体系与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急需建立健全,其系统安全有待提高。因此深入了解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现状及风险管理所面临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更容易找到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方法和措施;第二,对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与监管体系起到很大的作用;第三,能更好的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定义
金融风险管理是指人们通过实施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来控制金融风险以消除或减少其不利影响的行为。以此改善微观经济主体的经营管理,从而对整个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是指为了保障互联网金融的稳健经营,利用各种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技术,对风险进行识别、度量和控制的决策过程。鉴于互联网金融风险对经济、金融市场甚至国家安全的不利影响,许多大型的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和组织、政府以及金融监管部门都在积极寻求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方法,以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有效识别、精确度量和严格控制。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特殊性
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是为了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互联网时代的金融运作模式,它虽然提高了金融业务的服务效率,然而,也带来了新的风险,使金融风险管理面临新的挑战。除了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具备相同的风险外,由于采用了互联网技术,对金融风险造成放大效应,形成了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这些风险造就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
1.基于互联网模式的高技术要求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依靠互联网技术,充分运用了互联网工具,从而具有互联网技术的相关特性,所以,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可以视为是特定的互联网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技术安全风险;二是技术选择风险;三是技术支持风险。应对这些技术风险,就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拥有比传统金融机构更好的网络技术。就拿技术选择风险来说,技术选择错误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来说,仅仅是导致金融业务处理的速度下降,处理的成本上升,而对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技术选择错误意味着失去了技术的领先性,有可能会导致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整个市场丢失,失去生存的基础。互联网金融企业惟有拥有先进的、高科技的互联网技术,以此为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才有可能在这个优胜劣汰的残酷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站得住脚。
2.虚拟化交易下严格的监管要求
与传统金融的监管不同,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几乎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金融业务失去了时间和区域的限制,交易对象变得难以确认,交易过程更为不透明,造成信息的不对称,使风险更加集中,风险扩散更加快速,风险模式更加多样化。金融监管机构在此情况下,很难准确地了解互联网金融机构最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从而不能马上采取有效、准确的监管手段。因此,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要比对传统金融机构更为严格的监管。
综上,互联网金融将比传统金融面临更大的风险考验,各种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将甚于传统金融。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风险也将继续产生。 因此,仅仅用传统金融的风险管理方式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已远远不够,必须要在传统金融风险管理模式上进行创新,以更好的解决互联网金融中的特殊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形式相结合的一个新兴领域,互联网秉着“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渗透进入传统金融行业当中,并形成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有的特性。然而,这种特性给金融市场带来新的创意和形式时,也给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造成了巨大的挑战,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目前我国主要的三大互联网金融模式分别是第三方支付、网络融资和在线金融服务。在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处在不同的管理状态中。因此,可以分别从这三种模式下的风险管理入手,来了解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模式下的风险管理
在我国,依托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大致可分两类:互联网型支付企业和金融型支付企业。前者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以在线支付为主,捆绑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发展迅速;后者以银联在线、快钱、汇付天下、易宝支付等为代表,侧重行业需求和开拓行业应用。
图2-1 2014年第三方支付市场份额图
在法律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与2005年10月30日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作为开展电子支付结算业务的指导性文件,以此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2010年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初步构建起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框架,规范了第三方支付,专门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管理,但仅仅维护支付竞争秩序,防范支付清算风险。201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支付机构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对于中国金融结算市场发展以及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有着深远的意义。在监管方面,目前我国监管主体过于单一,我国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主要依靠政府。
(二)网络融资模式下的风险管理
网络融资产业是我国互联网金融重要的细分行业组成。通过互联网,把资金的供给和需求信息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匹配,产生了网上直接融资这一全新的融资模式。目前,我国主要的网络融资模式包括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和众筹融资。
在法律方面,目前我国关于P2P信贷的法律规范较少。被P2P信贷行业给予厚望《放贷人条例》仍未出炉,行业目前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政策性文件作为其合法性的主要依据。相关法律迫切需要得到补充。
在信用管理方面,提供网络融资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一般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基于大数据的线上征信和风控模型,以及传统的线下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依托平台上累积的数以千万计的用户数据,包括用户基本信息、互联网信息和历史信贷记录等,结合传统商业银行的信用评价体系,对用户和企业进行分级,建立专属的数据征信体系。通过各种数据分析对用户精心定量和定性的分析,以此来全面掌握借款人的个人特征和资信情况[1]。
(三)在线金融服务模式下的风险管理
在线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机构来实现金融产品销售的目的,构建一个平台通过网络,构成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联系客户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桥梁:一方面,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销售平台可以最直接的反馈客户的需求和偏好。目前我国在线服务平台有以下两类:一是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其本质是将线下业务搬到了线上;二是没有线下实体,纯粹在线上开展业务的平台。下面就以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为例,了解在线金融服务模式下是如何做到风险管理的。
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的代表就是网上银行的产生。我国网上银行起步虽晚,但发展较快,其相应的风险监管体系还没有随之建立。目前我国网上银行的监管任务仍然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银行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及日常监督。除了中国人民银行,我国网上银行还受新闻出版署、信息产业部以及公安部管理,主要负责网上银行的信息技术标准、信息安全以及新闻管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并没有建立专门的网上银行行业管理组织。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初步的网上银行监管的相关法律,我国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6月29日颁布的《网上银行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我国银监会于2006年1月又颁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对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做出明确规定[2]。
正如网络银行产业正处于不断发展中,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网络银行监管涉及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因此必须确保构建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一定的前瞻性。既要加强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又不能阻碍金融业的自由竞争,所以制度保障显得尤为重要。对于网络银行而言,健全的法律制度既是促进网络银行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更是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利剑”。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即使国家政府、金融企业等都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做出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深入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现状,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仍然存在着不足,面临诸多风险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不健全
互联网金融将金融和互联网结合到一起,风险不言而喻。互联网金融是建立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上的,一旦技术不过关,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平台易受到恶意的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以及资金的安全都将会遭受到严重的威胁,造成的严重后果可想而知。
有调查显示,在2012年,我国有近85%的网民曾经遇到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人数高达4.56亿人次,其中网罗了各种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例如个人资料被泄露、不慎进入钓鱼网站以及网购时支付的不安全等等。由此可见,我国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十分落后,当前,有相当多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没有在信息传递、使用及销毁等环节上建立完整的个人隐私保护机制,使得个人信息很容易被盗取。
在硬件方面,我国使用的大多数互联网设备都是外国进口的,对我国的金融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也即,我国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的不完善,以及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的攻击、互联网金融欺诈等都将导致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从事互联网金融的机构没有良好的互联网技术系统,兼容性好的客户终端软件,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无法跟上时代的发展,这些都直接或间接的导致了互联网金融的不安全。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不完善
因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目前仍处在初级阶段,还不够成熟,行业协会也还未建立或成熟,互联网金融缺乏行业监管。互联网金融这种创新模式的产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发展资金,解决他们融资困难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民间金融更加的透明和规范,但同时也在监管方面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模式既给互联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商机,也给传统的金融行业带了巨大的威胁与挑战,不仅加深了金融行业的竞争压力,也使得金融行业面临着重新洗牌的局势。
互联网金融采用的是混业经营的模式,而传统金融行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并且这一模式也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然而,传统分业监管的模式并不能够适应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模式。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外部监管,没有明确的监管协会,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内部监管,也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这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无法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也无法形成行业的自律。另外,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运作过程监管以及市场退出监管等,目前仅仅是基于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而这样的监管方式无法很好的适应互联网金融这种新模式。
(三)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不全面
我国互联网金融虽然处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但作为一个新型的领域,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还在商讨中,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尚未出台,存在法律空白,这使互联网金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首先,互联网金融是否合法不够明确,如果在法律上没有赋予互联网金融明确具体的合法地位,就很难建立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其次,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中交易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事件常有发生;第三,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保护互联网隐私的具体规定,比较模糊,不够清晰;第四,我国现行的反洗钱法中规范的领域比较狭窄,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洗钱的规章制度还没有出台。
当前我国的金融立法框架主要还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现行法律中缺乏对互联网金融的有关规定,这使得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会趁机钻法律的空子,有触碰“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此外,现行法律中也缺乏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不能完全保障互联金融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诚信与征信体系建设落后
想要互联网金融行业能稳定发展,风险管理是关键,而诚信与征信体系的建设更是风险管理的核心。我国的诚信与征信体系不健全,是制约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弱点。不建设完善的征信系统,无法有效的约束借款人的行为,也无法保障贷款人的资金安全,从而导致了互联网交易平台的高坏账率。
以我国的小额信贷行业为例,尤其是民间金融服务机构的发展处于一个蒸蒸日上的状态,但由于我国个人征信服务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出现了借款人多重负债、拖欠还款和逃废债务等等严重的信用风险问题,携款跑路的行为屡见不鲜。互联网金融减少了借贷双方的接触,降低了信息的透明度,加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面临着比传统金融更大的信用风险,必须为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双方提供准确可靠的信用数据,才能从更好的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因此必须快速推进征信体系的建设。
四、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由于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并且兴起迅速,因此,国家还没有能够及时的出台专门的法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法律约束,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缺乏行业规范。因此,必须尽快的建立和完善安全的防护保障体系以及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法律法规,倡导信用建设,为互联网金融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防护保障体系
1.确保安全硬件环境
构建有效的安全防护体系要求切实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网络运行环境。在计算机硬件方面加大对物理安全措施的投入,从而提高计算机系统的抗攻击能力和抗病毒能力,以确保硬件环境的安全运转,在更高层次上来防范黑客攻击致使的系统瘫痪。互联网交易平台方面要实现安全访问,利用身份验证、手机验证和分级授权等登陆形式,限制非法用户登陆网站。
2.加强数据信息管理
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数据平台规范互联网数据。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行业,拥有的最大优势是它的数据信息和平台,互联网积累了数以千万计的用户数据,包括用户基本信息、互联网信息和历史信贷记录等。交易平台将这些得到用户授权的数据进行整合,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结合传统金融行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再参考国外先进的信用评价模型,建立合理的评分机制以及信用审核标准,对用户和企业进行分级,从而建立标准的、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用户也可通过数据平台进行信息查询,实现数据的市场价值。
3.自主研发信息技术
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开发,以此来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能。互联网金融企业方面要加大力度开发数字签名技术、秘钥管理技术和互联网加密技术,从而降低技术选择风险。通过采取物理安全策略、访问控制策略、构筑防火墙、安全接口等高科技的网络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政府方面也要加大对国产自主可控的网络信息系统的支持力度,提高互联网系统软硬件的可靠性,从而保证国家的金融安全。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体系
与传统金融相比较,互联网金融更为复杂,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无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管。应当将分业监管模式和混业监管模式结合起来形成一种综合统一的监督管理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综合监管。首先,要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重新梳理,明确相应企业和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以及监管主体。在此基础上,监管主体为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划分明确的监管范围和监管责任。其次,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不同领域,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协会、工商、工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建立互联网金融统一的数据平台,利用互联网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另外,对互联网金融的全面监管也要参照对传统金融的监管,基于互联网金融这一特殊模式,采用适合的监管方式,包括市场准入监管、运作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
1.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是对互联网金融的事前监管,即对互联网金融机构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度。通过考虑金融机构存在的必要性、盈利能力等条件来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审查,事前预防金融风险发生,防患于未然。目前,因为还没有完善的监管,互联网市场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准入门槛也较低,直接致使一些资金实力落后、信誉不佳的企业混进来,形成了鱼龙混杂,参差不齐的互联网金融圈。因此,迫切需要创建公平良性的市场环境,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和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准入标准,防止劣质企业的进入。
2.运作过程监管
市场运作监管是对互联网金融的事中监管,就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日常经营过程中的监管。其中包括对业务经营范围的监管、资本充足性的监管、资本流动性的监管、资金质量的监管以及市场风险的监管等。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运作过程监管,保证金融机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业务操作,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合法保护,并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
3.市场退出监管
市场退出监管是对互联网金融的事后监管,是对性质恶劣的违规操作或濒临破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所实行的市场退出处理[3]。金融监管应以审慎监管,保护投资人利益作为出发点。对互联网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制定相关法律依据,其方式包括: 清算、注资、接管、购并、解散等。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我们一样可以采用传统金融监管方式, 内部和外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信息披露、信用评级以及公众监督等[4]。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制度
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保证我国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首先,修订完善我国现行的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及时制订和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对众筹融资、网络借贷等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建立规范、全面的法律法规。修改现有的针对传统金融制定的法律,如《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法律中不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尽管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金融创新,但是为了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的发展,这点牺牲是必要和值得的。
其次,制定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目前互联网金融还没有形成标准一致的网络技术应用,导致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各自为战的局面。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对互联网金融制定专门的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互联网金融技术涉及的环节相当多,比如第三方支付、客户身份的识别、验证等,应当协调相关部门从发展的角度考虑,出台或优化相关制度,启动相应的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
最后,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相关法律。采取立法方式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也就是说,以制定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增加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相关的权益保护内容,明确互联网金融的外延和内涵,并对互联网金融相关产品及其衍生品做出相关规定[5]。一是明确倾斜保护,效率和适度保护的原则,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属于弱势,需要倾斜保护消费者,但同时也要让消费者树立“自担风险,自享收益”的理念。二是要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等。三是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者的基本义务;四是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行业行规,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促进公平交易,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惩处力度。
(四)推进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征信体系建设
根据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仅限于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及消费者个人使用,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并非合法使用者。所以,应当顺应时代发展,完善征信体系,由工商、政法、税务及金融部门联合建立企业、个人信用资料库并及时更新,共同建立我国信用体系。建立支持互联网发展的商业信用数据平台,应建立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征信体系,并且制定出统一标准评价信用;积极促进对接外部征信体系,实现互联网征信信息在不同行业的通用与沟通;制定相关的惩罚机制,以激励客户平衡利益中做出理智的选择,重视个人的信用建设;注重客户隐私权保管,并加强客户的权益保护,明确机构职责,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司法保护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6]。
《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推进了征信体系的完善,建议将网贷平台业务开展中产生和采集、查询到的大量信息数据,经本人同意后提供给征信机构,在网贷平台和征信机构之间建立共享信息数据库,对提供和使用信息进行规范化管理,征信机构通过整合各类相关信息进行风险管理,建立起完善安全的信息管理体系。互联网金融企业方可通过相关征信机构的全方位数据评估借款人信用,迅速解决信息失灵问题[7]。
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是国内外理论界共同关注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尽管我国政府、互联网金融机构等已经认识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问题,也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对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有它们的内部原因,也有大环境的影响,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风险管理不当所造成的恶劣影响,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应对。然而,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计算机技术不够高,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监管体系和征信体系也不完善,各方面的不足需要对其进行长期不断的完善改进。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要充分吸收转化,借鉴成功经验,总结适合我国国情、现状的方法和技术,同时也要注重自我创新,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也是一个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的过程,再好的管理方式也会有缺陷。因为状况会不断变化,问题也会不断产生,不可寄希望于采用一成不变的管理思路和管理方法去解决应对所有的问题,而要把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看做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随着互联网金融持续不断的发展,新的问题会继续出现,但是相信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制度会越来越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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