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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

发布时间:2011-11-27 17:29:13              

 

    ▲ 业务简介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适用于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购销货款异地结算。收付双方重合同、守信用。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信用社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可凭系统内的订货单、发货单或购销协议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千元。信用社按照《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对不履行合同的企业,给予结算制约、代扣赔偿金等制裁措施,为履行合同提供保障。 
    ▲ 办理流程
    1.托收程序
   (1)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开户信用社;
   (2)收款人开户信用社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
   (3)收款人开户信用社将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发送付款人开户信用社(银行)。
    2.承付程序
   (1)付款人开户信用社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及时通知付款人;
   (2)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准备资金,通知开户信用社付款;
   (3)付款人开户信用社办理划款。
 
    ▲ 所需材料
    收款人办理托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提供给信用社。
    2.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应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信用社提出书面通知。
    3.付款人拒绝付款的,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签章。
    ▲ 资费标准
    托收承付业务收费标准见下表:
    收费信用社 电子汇划费 手续费
    付款信用社 按电子汇兑收费标准执行 1元/笔
    托收信用社   1元/笔
 
    ▲ 注意事项
    托收承付付款分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社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信用社表示拒绝付款,信用社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信用社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信用社从其规定。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信用社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信用社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信用社。在第10天付款人没有通知信用社的,信用社即视作已经验货,于第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信用社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信用社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信用社,信用社仍按第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信用社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对于付款人提出拒绝付款的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和应当部分拒付而全部拒付的,信用社均不受理,实行强制扣款。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后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社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社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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