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一. 贷款对象是指依法登记、规范运作、合法合规、正常经营的合作社及其成员。
二. 合作社成员个人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贷款到期时年龄不超过6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品行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四)承诺借款全额投入与合作社相关的生产经营,且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在当地农信社开立结算账户;
(六)农户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合作社法人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农民专业社法人营业执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30%以上;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农信社报送有关资料;
(四)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生产经营有效益;
(五)信用等级在BB级(含)以上,能够提供农信社认可的担保;
(六)在当地农信社开立结算账户;
(七)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不良嗜好,无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八)具有与合作社经营相适应的熟知养殖、种植等技术的专业人员或能够持续、稳定地获得相适应的养殖、种植等技术支持;
(九)合作社理事长等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2年以上(含)与合作社经营业务相关的从业经历;
(十)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合作社贷款的用途包括:
(一)种苗、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大、中型农业机具贷款;
(三)合作社统一采购、配送社员需要的种苗、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贷款;
(四)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时的流动资金贷款;
(五)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贷款;
(六)合作社及其社员用于本专业生产经营的其它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