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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员工违法违规有偿举报制度

文章作者:福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章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1日

第一条 根据《宁德市开展集中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宁金防办[2017]4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清非化险,切实加强我社经济案件防范工作,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做好案件防范和重大风险控制的积极性,鼓励干部员工及社会各界人士及时举报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和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有效防范和打击各类经济案件,促进本社安全运营和健康发展,参照《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抵制、检举违规违纪行为和堵截案件奖励暂行办法》(安农信〔2014〕72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主体:本社干部员工、社会各界人士;被举报对象:本社涉嫌以下情形的在职或退休高管、中层、员工(包括被我社处理、辞退、开除等):

(一)本社干部员工在业务操作和管理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违反本社重要业务规章制度,可能导致金融案件、事故或重大经营风险发生的行为。

(二)本社干部员工有贪污、挪用、贿赂、诈骗、盗窃等经济犯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是内部员工特别是联社高管、中层、审贷人员、客户经理在受理审核审批贷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内部员工直接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活动; 三是内部员工利用贷款便利办理本人或其近亲属虚假用途的贷款,再以高利转贷他人,并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四是内部员工本人或勾结他人,利用他人资金或自有资金,为了借款人重新得到信贷资金而替无偿债能力的借款人偿还贷款,即代他人还旧借新贷款,并从中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五是内部员工本人或勾结他人,利用他人资金或自有资金,为借款人或他人提供保证金、质押物,并从中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六是内部员工通过介绍出资人将款项直接交与用资人使用,并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七是内部员工故意延缓办贷时间,利用职务便利暗示客户要求提供资金中介服务或其他要求,并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八是内部员工与资金掮客、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存在资金往来的;九是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涉及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牟取或输送非法利益。没有正当理由,选择合作的中介机构过度集中或给予中介机构不正常的优惠的,并从中牟取不当利益的。

(三)其他可能构成违法违纪、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情形。

第三条  举报方式:反映、举报可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直接到相关受理部门口述等形式。对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干部员工异常及不良行为,鼓励采用即时电话反映、举报。反映、举报需实名。

第四条  举报受理部门为本社纪检部门、市金防办:

1.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委

地址: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中路103号;

举报电话:0593-6568895 ;

举报邮箱:电子邮箱(ndfaxys@163.com

注意事项:实行双人负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搜索相关信息。打开电子邮箱及密码管理必须实行双人在场、双人各自录入密码。

2.市金防办;

地址:福安市莲池广场旁原老干局五楼;

举报电话: 0593-6617110;

举报邮箱:fajfb6617110@163.com

3.省联社工作组:

举报电话: 18050130319。

第五条  本制度反映、举报的原则是:

(一)支持鼓励反映、举报,保护和奖励反映、举报人,为案件线索举报人保密;在受理违规违纪行为或案件线索的检举时,要对检举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及检举问题由专人(部门经理)负责、双人管理、加强复核、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严禁告知被检举单位和人员;向检举人核查情况时应在不暴露其身份的情况下进行;需要进行公开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得检举人同意。对因工作不当,造成泄密,使举报人员遭受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凡本社干部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对违法违纪金融案件线索、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向本社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举报;对知情不报者,一经查实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三)反映、举报应据实,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对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压制员工对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员工不良行为、重大违规违纪行为、重大风险隐患的反映、举报。

第六条  反映、举报奖励措施

(一)奖励资金由本社负责兑现,奖励实行一件一奖,按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在揭露违规违纪行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直接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一般在该违规违纪行为结案后2个月内予以奖励。

(二)鼓励实名举报,对化名、匿名举报违法违纪、违规违纪、隐匿转移资产等有效线索的,举报有功人员可在以上规定期限内,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向举报受理部门主张权利,在确认案件举报人真实身份后,及时给予奖励。

(三)涉及经济案件的,按结案时实际追缴赃物、赃款和挽回损失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挽回损失在10万元以内的,奖励标准为5%;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奖励标准为4%(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给予奖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奖励标准为2%(不足4万元的,按4万元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我社高管、联社中层、审贷人员、客户经理(以上人员包括退休及被我社处理、辞退、开除等)被立案查处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处分轻重和挽回影响的程度,每件给予1000至100000元奖励。

(四)以下举报人举报不属奖励范围。

1.举报人属本社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2.举报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

3.其他不宜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由本社负责制定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