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金融业务影响的条规解读
文章作者:大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章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2日
新颁布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此同时《物权法》、《婚姻法》、《合同法》、《继承法》、《收养法》等七部法律将全部废止。《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尽管在《民法典》中较少有直接针对金融行业的法条,但《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的相关法条,是金融制度体系的民商法基础,将会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的市场交易行为,从而给金融行业带来一定的影响。
如今所有的金融活动都离不开《民法典》的合同篇,这次《民法典》关于合同法方面的变化还是比较大的,第一例如合同编中的新增合同类型即保理合同,原保理合同俗称无名合同,保理合同是新型的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业务,《民法典》让它从无名合同变为了有名合同将应收账款列入保理业务范围,为业务发展提供基本法律支持。第二从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转变到专业规定,保证方式也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现今的担保法规定没有写明保证方式的属于连带责任担保,《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责任保证。债权人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上也是有很大的区别,它暗示了法律在保护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利益方面有所松动。因此在金融行业方面,以往过于依赖抵押权和连带保证人的金融合同将不得不重新修改规则以适应新的法律规定。第三是融资租赁合同也有了非常大的变化,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的,没有经过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说是立法者对于近年来一直野蛮生长却频繁爆雷的融资租赁行业进行了“敲打”,未来融资租赁行业必将加强于对于租赁物的监管,重新生重视例规及其风控。
另外在物权编方面,《民法典》对现行《物权法》进行了延续和升级,对于银行业而言,物权编的以下几处变动值得关注: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无需再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民法典》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该条对于商业银行的押品及贷后管理政策预期影响较大。原《物权法》中抵押人转让抵押物需事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且应将转让价款提前清偿,事实上阻断了抵押人转让押品的根本动机。《民法典》则规定抵押人转让财产仅有通知义务,抵押权人只有证明转让行为有损害债权的可能性,才能要求提前清偿,押品的贷后管理方式将面临较大的挑战。此次《民法典》在335至341条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允许设立用益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承包人可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拓宽了农村集体土地的融资渠道和担保渠道,为普惠业务和扶贫业务的创新奠定了基础;新增“居住权”,为公租房和“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依据。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部分的一大亮点,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于银行而言,用益物权的新设一方面可能找开人个融资渠道的新契机,但另一方面可能使抵押权行使受到冲击,今后对于抵押物的权属评估可能不再仅以公示登记的所有权为唯一标准。银行在处理处理涉及海域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等较为少见的、相对特殊的抵押财产时,应当予以格外关注,需要结合政府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要求、地方具体操作规范性文件,以及行内制度规定,综合考虑相关财产是否可以抵押、如何办理抵押手续以及抵押登记的效力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