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有效解决“福林贷”推广问题
文章作者:大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章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4日
为有效盘活林业资源,2008年,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深入推进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析了产权关系,充分调动了林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然而,林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市场流转、融资抵押担保仍受到诸多限制。林农空有林权资产,但“贷款贵、担保难”以及银行“评估难、监管难、处置难”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2016年,为有效盘活这些分散的林权资产,三明农商银行与多方合作,以村级林业专业合作社及其担保金为依托,创新推出了普惠林业金融产品“福林贷”,经试点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2017年6月,三明各县区纷纷加入了“福林贷”产品推广中。
然而,从大田县实际推广情况来看,“福林贷”要真正成为林农融资的主导渠道,要成为银行主导的普惠林业金融产品,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林业产权不清,难于作为反担保财产。根据国务院林权改革的总体思路,林权应承包到户。但大田县前期所进行的林权改革远远不够彻底,根据改革后的现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大林权证,这类林权证办理在村生产小组(或数户至数十户不等)名下,由于没有承包到户,生产小组内各农户难于对林权四至范围进行有效分割,只能由小组各成员共管共产。第二类是名义个人林权证。这类林权证虽有办证到户,但属部分村主干个人私利行为,没有经过村民同意,村民当时不知情,现在自然也不领情;目前这类林权证基本已由村委会重新收回归村集体管理,回归改革前的集体状态。第三类是实质个人林权证,这类占比较小,且有的以插花形式存在,没有成片。第一、二类林权基本处于共有状态,如果无法经所有共有人同意并进行有效分割,根本无法作为反担保物;第三类虽可以作为反担保财产,但占比小,林木不成片,加大了管理难度。
二是林木种类标注不实,反担保受阻。有调查中发现,早期在办理林权证时对林木种类的标注时按“大林帮”进行,有较大的随意性,没有进行深入实际调查,造成部分林权证标注与实际不符:一是有的林权证标注为人工林(或是天然林),但实际却是天然林、生态林、人工林交叉;二是有的林权证标注为杉树林,但实际却是果树林、油茶或者茶树林。由于产权证标注不符,造成原本是人工林,因标注为天然林无法进行反担保。
三是林木担保价值不一,波动幅度较大。从林木价值来看,天然林、生态林虽有经济价值,但受环境生态保护影响,砍伐存在较大困难,变现价值几乎等于零,自然无法作为反担保财产。人工林虽可砍伐,但受砍伐指标限制,直接变现难度大,其担保价值自然就降低。如果是经济林,其价值将会随着市场行情产生较大的波动。就如目前的茶园,受市场低迷影响,种茶制茶的经济效益大幅度降低,有的茶农将茶园白送他人管理,有的直接将茶园荒废。一旦失去管理,茶园的价值将很快耗尽,成为无用的野茶。茶树如此,果树等其它亦然,一旦疏于管理,不用多久就会失去所有的价值。不仅于此,经济林还有寿命上的限制,果树、茶树到了一定的年限,其价值将很快降低至零。
四是价值评估难度大,数据可利用程度不高。由于林权评估专业性较强,无论是林业站、还是合作社成员,以目前大部分人员的专业能力,无法对林权进行有效评估。为了防控风险,大部分倾向于低评,这样一来,在作为反担保财产时,就会出现反担保价值不足,在具体操作中只能选择降低授信额度,在当前“农e贷”、普惠金融卡如此便利的情况下,将使“福林贷”吸引力下降。
五是合作社缺乏敢于担当之人,难于有效运转。由于合作社从成立到后期的有效运作,均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但合作社除了可按贷款担保额度的1%收取担保费用外(因属村级合作社,有的村根本不同意收取该费用),没有其它任何收入来源,主要经办人基本上是义务而为之,这将极大打击积极性。不仅如此,合作社主要人员还承担着社员准入、价值评估、到期催收、反担保物处置、风险金清退等工作。这些工作已不是单纯的做材料和签字盖章,还会涉及农村最为复杂的家族、邻里、片区关系,一旦处理不顺(如某个有不良嗜好农户想入社,或者某个社员想高评林权价值),不仅会影响相互间的关系,甚至在来年的换届选举时对其选票产生影响,特别是在两个候选人“势均力敌”时犹为明显。再者,一旦出现风险金代偿,所有相关的催收、反担保物流转处置,以及已结清贷款的其他社员风险金无法足额清退等问题,将全部压在合作社主要负责人身上,这种“吃力不讨好”的工作自然就没人愿意接手,导致合作社无法有效运作。具体从中国农村传统思维研究来看,如某个林农借款到期没有偿还,除非是直接债主,否则不可能向其催讨,虽然自己的风险金被代偿,但碍于农村传统邻里关系以及面子问题,其他合作社成员也不会团结向其催讨,最终只能演变成合作社负责人个人的事情。从前期的茶叶担保基金理事会运作情况来看,由于部分茶农未及时还款,导致担保金被代偿,已结清贷款人员担保金就无法足额清退,造成理事会负责人责任数年仍难脱,这一事件教训,使得没人愿意担当合作社负责人一职,这从当前各村林业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需由政府硬性指派就得到很好的应证。
六是农户对风险担保基金心有余悸,认可度不高。从目前农户调查情况来看,贷款需先缴交风险担保金以及该风险金可能为他人代偿颇有看法。一是一部分农户本身没有多余资金缴交,风险金来源渠道不畅,或者在没有获得信贷资金前为了风险金而介入民间借贷;二是对于暂时不需要资金的人,不可能会为这部分“福林贷”备用金,而让自己的风险金暴露在自己完全不可控的风险中;三是有贷款的合作社成员中,但凡有人到期没有及时还款,因放大倍数的存在,其自身的风险担保金根本不足偿还本息,而反担保物处置时间长且困难重重,必然会给其他社员造成自己的风险金被代偿的预期 ,可能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因代偿导致的风险金不足部分其他成员不再补足,另一种可能导致其他成员也一并不偿还贷款,并产生恶性循环。民生银行前些年在大田发放的数千万的茶业协会担保贷款,正是因为个别茶农没有及时偿还本息,导致担保金被代偿,其他茶农集体不偿还,造成茶业协会运作失效,银行产生巨额坏账。
七是反担保物处置困难重重,难于有效变现。农村林权改革已近十年,但由于其集体属性未脱,在管理运作特别是在流转上不亚于农村农房处置。借款户虽然把林权反担保给合作社,并出具委托处置承诺书。但由于农村关系的特殊性,除非本人积极、主动、自愿处置转让林权,否则,即便以再低的价格,碍于邻里关系,其他人员也不会接受借款人被动转让的林权资产,最终只能是导致林权被搁置,无法进行流转。由于无法处置、流转,反担保也自然成为空谈。而且从目前大田县的林木砍伐政策来看,即便反担保的是人工林,抵押率也足以覆盖贷款额度,借款人也愿意积极配合处置,但如果是大林权证,砍伐申请审批时需经林权证内所有共有人同意,只要任何一人不同意,就无法取得砍伐指标,自然也就无法有效变现。也正因此,使得林权内部流转价值大打折扣,或者根本没有人愿意接手,成为无法处置的无效担保物。
上述问题的存在,特别是产权改革不彻底,使得“福林贷”产品失去了产权明析这一基础,造成先天性不足,要有效推广,需重点理顺好产权等相关问题。
一是明析产权,办证到户。要在原有林权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全面明确各农户的林权四至范围,确保产权到户,真正达到国务院关于集体林权承包到户的改革设想。产权明析了,纠纷少了,农户经营管理积极性和主动性就会提升,林权价值也自然得到有效体现。二是要明确林木种类,并及时进行更新。林业相关部门可结合产权办证到户工作时对现有林木情况进行全面摸查,对各林权性质、林木种类进行全面无死角进行标注,并及时给予更新,从根本改变林权性质和林木混杂不清的局面,为“福林贷”反担保物准确认定奠定基础。三是对于因办理“福林贷”而进行备案的林木,在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给予安排砍伐指标,确保反担保物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四是要进一步强化指导培训,提高相关人员林业估值能力。五是强化考核,将深化林业金融改革纳入村委年度考核,同时可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费用支持,以提高村主干以及合作社相关人员的责任担当意识和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同时财政可以安排专项资金注入风险担保金,提高担保能力。六是要严把准入关。林业部门、合作社、村委会和合作银行要密切配合,严把社员准入和贷款准入关,从源头上降低风险金代偿概率,消除农户因风险金可能代偿的不安心理预期,提高农户参与率。七是加强宣传引导,培养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邻里关系,推动建立有效的林权流转市场,提升林权资产变现能力。
这些问题如得以有效解决,“福林贷”在推广上将会更加顺畅,普惠金融林业改革才能更有效向农村纵深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