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引发的风险规制问题
文章作者:长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章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9日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为进一步增加涉农信贷投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于2001年推出一种新兴的贷款品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指农村信用社为了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加大支农信贷投入,简化信用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而开办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它适用于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业务成功运行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它不仅使其成为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现实选择,而且成为广大农户脱贫致富的法宝。然而,如何有效防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所产生的一系列风险,成为信贷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必要性
从市场发展来看,就农村信用社而言,贷款业务是其最主要的盈利来源,农村是其最主要的市场,因此能否抓住并赢得农户这一客户群体关系着信用社今后业务发展与竞争成败。农户大多数以家庭为作业单位,进行小规模经营,资金需求额度较小,又无有效抵押物作担保品。因而,改变了过去金融机构追求抵押、担保,寻找大户的贷款方式,采取了分散、小额贷款形式,按照农户信用等级或采取联保方式发放的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为农村市场提供的最适合产品。
从农户小额信贷的实施效果看,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促进了农村信用社资产的优化和自身业务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支农实力,形成良性循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采取与村委会成员合作组成信用评定小组对农户进行全面的信用等级评定的方式,并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贷款方式使农户在规定的信用额度范围内随时可以获得贷款。这种贷款方式对于农户来说,简化了贷款手续,免除了传统商业贷款活动中借款可能发生的公证费、资产评估费、招待费等。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克服了金融机构与农户贷款博弈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极大地提高了农户获取贷款的可能性。
因此,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中坚力量的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不仅是顺应时代潮流,不断满足农户贷款需求的一种积极表现,同时也是培育自身新的金融业务点和盈利点的需要。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存在的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首要风险。与抵押担保贷款不同,抵押担保贷款以借款户具有所有权的标的物作为贷款抵押担保,抵押价值品已将还本付息的不确定性消除。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个人信用保证贷款本息偿还,信用社凭借款人的契约性承诺提供货币资金。但总有部分农户信用观念淡薄,总是挖空心思钻法律滞后的空子,千方百计逃废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有的贷款农户贷款后全家外出打工,致使贷款到期通知单无法按期送签,使信用社的贷款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败诉或不得已而申请撤诉。有的农户甚至在信用社上门催收时还以种种方式抵赖,认为信用社贷款要人情关系,一旦贷款到手,宁可逾期加息也不愿意到期主动归还贷款。在社会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的农村,往往执法难度较大,执法成本高,因此目前尚无有效的法律机制对其进行全面的约束。
2、操作风险。对信用社方面来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具有面广、额小、量大的特征,操作必须规范严格。而在实际工作中,信用社人手少压力大,有的过度依赖、信任基层政府和村委会的推荐,片面强调工作进度、贷款面和投放额等,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偏离信用贷款运行规律和准则,盲目抬高信用贷款核定额度,甚至将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农户误推荐为信用户;有的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认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小、风险分散,有风险损失也不大,不按规范的操作程序办事,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其滋生风险的环节无法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再有的对贷前审查走马观花,使转贷现象时有发生。
3. 市场风险。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基本上是农民,农民贷款主要是用于种植、养殖业的投入,而种养业又是弱质产业,受自然及市场因素影响较大。一旦农业受灾,农业减产,产品销售受阻,将直接导致农民减产,还贷能力减弱。而这些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加上贷款对象点多面广,一旦发生天灾人祸,农户贷款就难以清收,农业的自然及市场风险将直接转化为贷款风险。
4、承诺风险。由于对农户的评级,授信,放款这三个不同的概念没有狭义的解释,而农户评级是农信社内部对信贷工作的一道流程、程序,是否被社会承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一般农户认为只要评上了信用等级,就可以无条件授信和放款,认为评级决定一切,把信用这个基本条件和放款混为一谈。至于农户是否真正有贷款需求、项目是否真实合理、效益是否良好、用途是否真实,是否自贷自用等贷款情况无法具体考证,导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无法得到体现,从而引发农户小额信贷制度缺陷上的承诺风险。
三、有效防范风险的几点措施
1、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
由于农业的低效益性,政府应从不同角度对借款农户在政策上给予倾斜支撑,如减免信用社支农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等;对信用社投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息实行减免税,既可以减少信用社支出,壮大信用社的支农实力,同时又可以减轻农业负担;建立农户贷款的风险基金保障制度和农户贷款担保机制。
2、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
严格的内控制度,必须把贷前审查作为贷款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加强和提高贷款质量。信贷员在发放贷款前必须严把调查关,对农户的家庭人口、承包面积、家庭年收入、支出、农产品销售渠道、资信状况等进行认真调查。
严格的内控制度,必须落实信贷分级审批责任。从基层行社到县级联社,必须配备强有力的信贷审批班子,严格实行贷款分级审批制度,提高信贷审批实力,规范信贷审批行为,明确分级审批权限,落实信贷分级审批责任,避免审贷流于形式。
严格的内控制度,必须强化贷后检查制度。贷后检查是降低贷款风险的关键。信用社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农户贷款贷后管理责任制,将贷后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农户贷款的管理和回收制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分清人为与客观因素,合情合理地追究责任,提高对到期贷款的回收率。
3、建立健全农户资信综合评价体系。
实行农户信用档案及经营咨询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及时、准确、真实地搜集、反映农户相关信息,为信贷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大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指导与服务力度,把维护当地正常的金融经济秩序纳入政策管理目标。
4、建立健全信贷公示制度。
推行农户信贷公示制度,充分发挥群众在信用评级、信贷投向、跟踪管理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将贷款农户的贷款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对有改变用途,冒名贷款等情况,鼓励群众进行举报,从而将信贷资金运行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有效地防范贷款风险。同时,对到期不还贷款的农户可通过广播、电视进行公示催告;必要时,要采取法律手段强制催收,并将其公开曝光,让其受到经济和法律的双重制裁,并将其拉入“黑名单”。对恪守信用,到期主动归还贷款的农户可发给《信用证》,并在下次贷款的授信额度和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以提高贷款农户的信用观念,防范贷款风险。
5、加强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严格规范员工的贷款操作流程,对贷款“三查”制度落实不到位、贷款手续不完备、信贷员与贷款户恶意串通骗取贷款、违规贷款等行为,严惩不贷;对在贷款运营过程中违法违规现象要严加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信贷工作风险防范讲座,各基层社信贷员之间互相交流风险防范技巧,培养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